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4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21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
(2024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三章 飞行服务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五章 应用推广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基础设施建设、飞行服务、产业发展、应用推广等活动,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促进低空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安全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低空经济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创新驱动、应用牵引、协调推进、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低空经济发展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本市低空经济发展统筹协调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解决职权范围内的低空经济发展问题,依托省人民政府、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建立的三方协同管理机制,推动解决低空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低空经济发展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产业支持政策,建立促进低空经济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有序推动低空经济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应用推广等活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低空经济发展工作,编制本市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协调推进和落实低空经济发展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广州空港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空港委)负责统筹建设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和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协调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推进低空空域分类划设和管理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制定低空制造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与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发、生产等相关的低空经济产业发展。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开展低空飞行应用场景培育,推动低空出行和物流行业发展,做好地面交通、水上交通和空中交通的衔接。
公安机关负责对违反飞行管理规定、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气象部门负责组织低空飞行气象保障服务工作,会同民用航空气象部门将低空飞行气象服务纳入全市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服务体系,开展起降点和航线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组织低空飞行气象监测预报预警技术研发,制定气象监测规划和低空安全飞行的气象标准。
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和数据、体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邮政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低空经济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发展低空经济方面走在前列,争取国家、省有关单位在本市开展低空经济试点示范,推动在低空空域改革、飞行服务保障、产业融合发展、运营市场推广等方面先行先试。
第二章 基础设施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广州空港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市交通运输、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市气象等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市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低空智联网基础设施和地面配套基础设施等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
本市低空飞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协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七条 广州空港委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按照统一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组织建设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与省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履行下列职责:
(一)收集、分析低空飞行活动信息,掌握低空全域飞行动态;
(二)公布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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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