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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2)

  (三)提供低空飞行申报、飞行情报、气象信息、飞行告警等相关服务;

  (四)协助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等开展低空飞行秩序和飞行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五)参与开展低空飞行应急救援报告处置等工作;

  (六)制定各类低空飞行运营平台的接入标准;

  (七)承担低空飞行服务的其他工作。

  机关、企业、行业组织等建设运行的低空飞行运营平台应当符合标准要求并接入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确保接入平台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当会同广州空港委等有关部门,组织有关单位推进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等设施建设。

  市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建设小型气象观测站,为低空安全飞行提供气象服务。气象观测站应当配置基本气象观测设备和移动式综合气象观测设备,保障探测风向风速、能见度、雷电、降雨、气压、气温、湿度等气象要素需要。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政务和数据、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统筹建设低空飞行监视数字化底座。

  低空飞行通信、导航、监视、气象监测等设施的实时数据应当接入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第九条 广州空港委应当会同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应用场景需求,统筹推进低空飞行起降、货物装卸、乘客候乘、航空器存放、能源补充、维修保养等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交通运输、港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推动有条件的交通站场、码头、公交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园、体育场馆、商业中心等建设地面配套基础设施。

  市场主体可以依法参与地面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在符合经济、技术、环境可行性论证的城市核心商务区、交通枢纽站点、医院、公园、学校、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岛屿等,按照规划布设地面配套基础设施。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使用信息及时报送广州空港委以及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需要撤除或者变更低空飞行基础设施的,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广州空港委的同意,并在撤除或者变更前十日将相关信息报送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低空飞行基础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维护工作,保障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

第三章 飞行服务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省人民政府支持,推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在本市分类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和管制空域。适飞空域和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通过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应当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建立低空空域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空域用户的差异化需求,实现低空空域资源有效管理和充分利用。

  第十二条 符合国家有关低空飞行申请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通过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提出飞行活动申请,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反馈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审批结果。

  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低空飞行活动的安全指南,由广州空港委负责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在适飞空域开展低空飞行活动依法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应当在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报备实名登记信息,确保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全过程实时向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报送飞行活动信息和动态数据。

  第十四条 气象条件不符合低空安全飞行气象标准的,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应当立即通知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暂停低空飞行活动,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

  低空飞行发生异常情况时,开展低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处置并报告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服从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的指令。发生低空飞行安全事故的,市级低空飞行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应当立即报告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和公安机关,并协助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开展救援。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推动低空经济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围绕整机制造、原材料、关键零部件、系统软件、检验检测等产业开展精准招商,引进、培育、壮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按照规定给予用地、资金、人才等政策支持。

  市人民政府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低空经济领域龙头企业和产业链供应链关键核心企业,支持航空器整机研发、制造、运营、检验检测与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网络通信等产业融合发展。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为主导、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推动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重点突破航空动力、复合材料、飞行控制、通信导航监视、智能避障、降噪减排、低空反制、抗风扰控制、测试系统等关键核心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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