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低空经济发展条例(3)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建设低空经济领域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引导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共性技术研发。
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发挥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投贷联动、风险补偿、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低空经济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支持低空经济产业创新活动,引导政府投资基金、国有资本、社会资本等参与低空经济产业投资。
地方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完善投融资服务体系,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和产业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科技、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推动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等加强低空经济相关专业建设,与低空经济领域企业合作开展航空器制造、维修、飞行操控等技能培训。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驻穗适航审定机构建设,按照规定给予用地、人才以及科研设施设备支持,制定政策措施推动低空经济领域企业申请适航审定。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发展适航审定的专业服务机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培训、咨询、适航验证和试验试飞技术支持等服务,协助适航审定机构开展适航审定标准制定、适航验证研究、关键审定技术攻关等工作。
第二十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建立健全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支持企业在低空经济领域强化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支持行业组织、企业组建知识产权创新联合体、构建行业专利池,推动低空经济领域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投融资。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建设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飞基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试飞基地负责提供内场性能测试、外场飞行测试、航空器运行风险评估、试飞试验等综合性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协调、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在产业合作、场景开放、城际出行、飞行保障等领域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沟通协作,在本市举办低空经济产业相关论坛、赛事、会展及其他交流活动。
第五章 应用推广
第二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措施培育市场需求,围绕物流配送、载人运输、旅游消费、应急救援、城市管理等领域打造示范应用场景。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低空经济应用场景清单,加大应用场景推广。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商务部门应当结合物流园区、快递分拨中心、重要商务区等布局,推进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城市、农村、山区、海岛等开展货物运输、末端配送、应急递送等物流场景的应用。
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部门应当支持物流快递企业开展即时配送、商务闪送、快件转运等低空物流业务。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统筹推进市内、城际、跨境等载人运输航线的运营,推动发展交通联程接驳、空中通勤、商务出行、粤港澳大湾区跨境飞行等低空出行新业态。
第二十六条 文化广电旅游、体育、交通运输、广州空港委等部门应当推动低空文化园区、飞行营地等建设,支持企业开展低空观光旅游、低空飞行表演与培训、低空赛事、低空运动等活动,打造低空旅游网。
第二十七条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探索建立政府部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医疗卫生机构、低空飞行企业之间的信息共享与联动救援机制,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消防救援等场景的应用。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支持具备条件的重点医院、血站、医疗检验中心等,运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对血液制品、检测样本、供体器官等进行快速转运。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推广无人驾驶航空器应急救援装备在高层建筑消防、森林防火、灾害救援等场景开展示范应用。
第二十八条 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监测、生产管理、病虫害防治等场景的应用。
第二十九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水务、林业园林等部门应当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自然资源调查和测绘、环境监测、警务活动、交通疏导、气象监测、城市管理、河流巡查和防洪、森林巡查等场景的应用。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南沙建设海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试点,推动低空经济新场景、新模式、新业态在南沙开展示范应用,走在全市前列。
南沙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实施海陆空全空间无人体系建设方案,加快场景开放,推动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无人设备在物流配送、低空交通、海洋监测、防灾减灾、应急救援、消防救援、城市管理以及海上搜救等场景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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