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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的《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5年1月1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28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5年1月20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的决定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查了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该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

(2024年11月29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5年1月12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三章 车路云一体化建设

第四章 创新应用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和商业运营等创新应用活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安全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以与外界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

  第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创新包容、安全审慎、有序展开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谋划引领、资源保障和政策支持,及时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产业开放合作和区域协同发展,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出行服务互认、标准互认、场景互通。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工作部署,组织实施产业支持政策,建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工作机制,有序推动产业创新发展。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创新发展活动,协调推进和落实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政策措施,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指导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领域的运营等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科技、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网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商会、联盟等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政策宣传引导,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推动技术交流、信息共享、标准制定、产业合作,促进行业公平竞争和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领域开展探索实践,建立容错免责机制,鼓励敢于担当、勇于创新,营造干事创业的发展环境;在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可以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二章 产业发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市场为主导、产学研用深度融合的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机制,制定政策推动、支持和引导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重点突破车规级芯片、智能传感器、自动驾驶算法、车载操作系统、车路云一体化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

  工业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门应当支持建设智能网联汽车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载体,引导智能网联汽车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共性技术研发。

  科技部门应当发挥科技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投贷联动等方式推动智能网联汽车技术成果转化,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设立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支持企业开展品牌建设、知识产权快速维权等活动,建立健全企业出海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机制。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组建知识产权联盟、构建行业专利池,推动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交易、许可、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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