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开发区条例
(2025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深化开发区管理制度改革,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提升开发区运行效益,激发开发区的创新活力和内生动力,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设立变更、管理运行、产业发展、保障促进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及其他产业开发区。
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纳入开发区管理序列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开发区建设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市场化、规范化、高效化原则,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特色发展,围绕规划定位好、创新平台好、产业项目好、体制机制好、发展环境好的五好园区建设目标,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将开发区打造成为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高地、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的示范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省统筹、分类指导、权责清晰、规范高效的开发区管理体系,制定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统筹发展与安全,对重大问题进行综合协调。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开发区的指导协调、管理服务、综合评价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商务、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开发区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根据经济发展现状、资源和环境条件、产业基础和特点,科学确定开发区的区域布局,明确开发区的数量、产业定位、管理体制、发展目标等内容。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区发展规划,统筹区域布局,推动开发区协同联动、错位发展。
开发区应当根据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开发区发展规划,结合实际编制本开发区发展规划,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开发区的设立、升级以及规划面积和区位调整,应当符合全省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布局需要新设立省级开发区、调整省级开发区区域范围、撤并整合省级开发区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级开发区拟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提出审查意见;具备升级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开发区管理机构是所属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委托,履行组织领导、发展规划、经济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协调服务等职能。
设立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建立与开发区管理机构的沟通协作机制,依托开发区管理机构的牵头协调,依法做好开发区的行政执法等事项。未设立管理机构的开发区,开发区的行政审批、执法等事项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担。
第九条 开发区应当坚持经济功能定位,开发区内的社会事务管理职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开发区不得托管、代管行政区划建制或者部分行政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开发区权责清单,依照法定程序将开发区确实需要且能够有效承接的经济管理权限下放给开发区。
第十条 创新开发区运营机制,开发区可以实行管理机构加公司的市场化运营模式,支持开发区探索不设立管理机构的运营模式,促进开发区管理模式实现公司化运作、政府化服务。
开发区可以将设计、建设、招商、运营、服务等事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外包等方式交由市场承担。
第十一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优化协同、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开发区发展需要,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和事业单位。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在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限额内,自主确定本单位岗位设置。
支持开发区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人才依照有关规定有序流动。创新开发区选人用人机制,选人用人应当注重能力、品行和业绩,可以不受身份、资历、任职年限的限制,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机制。开发区可以实行岗位聘任、末位淘汰等竞争性选人用人机制和全员聘用制;可以采取市场化方式选聘管理和技术人员,实行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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