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开发区条例(2)
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的绩效薪酬制度。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开发区产业指导目录,加强对开发区产业布局的统筹指导,合理优化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并根据国家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开发区产业指导目录。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禀赋和优势特色,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产业布局,推动开发区产业特色化、差异化、集聚化发展。
开发区应当按照开发区产业指导目录,发展先进制造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集群,巩固延伸优势产业集群,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科学布局未来产业集群。
第十三条开发区应当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加快创新资源集聚,推动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开发区应当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循环利用和节能降碳改造,推广应用先进低碳技术与设备,提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比例,打造绿色工厂和绿色低碳园区。
鼓励开发区之间开展跨区域合作,促进协同发展。探索合作共建、委托管理、异地孵化、飞地园区等模式,建立指标核算和成本分担、利益共享机制,实现科技、人才、资本、项目等资源互通,共享创新平台、资本平台、产业平台、服务平台。
开发区应当加强高水平对外开放,推动外资外贸提质增效,支持有条件的开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和服务各类国际合作产业园建设。
第十四条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招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依法制定招商引资政策指引,规范开发区招商引资行为。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应当根据招商政策指引,结合本地区产业发展方向,创新招商引资模式,运用多种招商方式,建立健全招商项目全过程管理服务体系,诚信履行招商合同。
开发区引入的企业或者项目应当符合开发区的产业发展方向、功能定位等要求。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立开发区用地保障机制,优先保障主导产业、重大项目合理用地。开发区用地应当纳入管理开发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开发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增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在开发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和开发区应当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开发区土地产业用地用途转换、用地兼容、混合用地。开发区工业用地供应应当坚持租赁、出让并重,推广标准地加承诺制以及长期租赁、先租赁后出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地方式。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开发区低效用地认定标准、盘活利用政策和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存量用地盘活机制,加大闲置、低效用地盘活挖潜力度。支持开发区对闲置用地依法进行处置,对低效用地可以通过合作经营、自主开发、转让、收购储备、流转、协议置换等方式促进再开发。
开发区应当加强产业用地管理,与企业签订用地监管协议,明确企业用地投入产出等指标和退出机制,强化土地出让、租赁使用等履约情况监管。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区打造成为培养经济型管理人才的主阵地。
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和服务保障机制,通过政策和资金扶持,吸引高层次、高技能领军、创业创新等各类人才在开发区就业创业,支持开发区内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建合作,联合培养产业发展所需人才;支持高校科研人员通过兼职取酬等方式参与开发区企业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工作。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户籍、居住证、住房保障、医疗服务、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应当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开发区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创新联合体等创新平台和孵化载体,搭建研究人才数据库、科研设施共享平台等公共研发资源共享平台;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建立培育壮大科技领军企业机制;引导开发区内的创新主体加大研发经费投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开发区要素保障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工业互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提供基础服务、云平台服务、数字化与智慧型服务等信息支撑服务,为企业提供良好的生产、经营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开发区内能源建设运行以及价格调控工作机制,支持开发区建立多元化能源供应和储备体系,降低用能成本。
鼓励政策性、商业性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完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开发区产业发展的模式,引导各类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降低融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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