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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开发区条例(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开发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多式联运,降低物流成本。

第十九条优化开发区政务服务,根据开发区类型调整优化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置模式;中小开发区可以不单独设立政务服务中心,探索入驻所在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由所在地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派驻人员、组建开发区专班包片到企和上门代办等模式。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项目帮办代办工作机制,加强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为开发区内的企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降低企业办事成本。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支持开发区存量企业扩能提质增效机制。鼓励、支持、引导开发区企业引进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产品创新、产业升级、产能提升,在用地、用工、用能、融资、物流等方面支持存量企业释放富余产能。

第二十一条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国有闲置资产盘活机制,通过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盘活开发区内存量国有闲置资产,提升资产使用效率。

第二十二条管理开发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完善开发区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未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的开发区,预决算按照部门预决算管理,纳入管理开发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预决算并单独列示;参照实行独立财政管理体制的开发区,预决算纳入管理开发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预决算并单独列示。

开发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对开发区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的分配应当向开发区适当倾斜,支持开发区滚动开发建设,促进开发区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管理开发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编制预决算、预算调整方案草案时,应当将开发区预决算、政府债务纳入并单独列示,提请同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审查批准。管理开发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开发区预决算、政府债务的全口径审查、全过程监督。

管理开发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财政监管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政府债务和财务管理等事项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分级分类的开发区评价体系。开发区评价结果作为开发区扩区、调区、升级、整合、退出的基本依据和薪酬绩效管理的重要依据。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的开发区在规划面积、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力度,推动其升级为更高层级的开发区;对资源利用效率低下、招商引资困难、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长期滞后的开发区,向管理开发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对无法完成整改任务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开发区,按照有关规定核减面积或者予以降级、撤并。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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