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2025年1月8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适用本条例。行政复议、政府督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等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依法接受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对本部门所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省、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部门对下级政府承担相关业务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的内部层级监督。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条例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有错必纠、监督为民的原则,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制度依法有效运行,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是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负责指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其他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机构是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承担本系统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部门行政执法监督机构的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实现行政执法监督全覆盖。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支持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国家安全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及税务等实行中央和地方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行政执法监督,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制度,规范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依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当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坚持问题导向,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没收等指标,不得实施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等违法活动,不得违反法定权限、条件、程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和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七条 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并申领国家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做好对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培训、监督考核等工作,提升其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准确、全面理解并正确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第八条 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行行政执法职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二)行政执法主体、权限、程序的合法性和行政执法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落实情况;
(四)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实施情况;
(五)行政执法协同、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双向衔接等行政执法重要工作机制落实情况;
(六)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教育培训等队伍建设情况;
(七)行政执法工作保障落实情况;
(八)实施委托行政执法、综合行政执法和依法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情况;
(九)包容审慎监管以及优化行政执法方式等情况;
(十)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对懈怠执法、逐利执法、选择性执法、暴力执法等不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加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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