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3)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可以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发现的普遍性或者典型性问题予以通报。
行政执法监督结果应当纳入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督察、法治督察、法治建设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表彰奖励、职级晋升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时,发现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健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信息沟通、线索移送、结果共享等机制,完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双向衔接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与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的协作配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的监督,并根据需要对其进行满意度测评。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本行政区域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的重点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部门报告上一年度行政执法工作总体情况。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重大情况和问题时,应当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可以向行政执法监督机构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并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实名投诉、举报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为其保密并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反馈处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九十日。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范围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对已进入或者已经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处理的投诉、举报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线索的汇集统筹,建立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监督渠道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规划,建设全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一体化信息平台,组织推动全省行政执法数据归集共享和有效利用,提高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数字化、专业化、规范化、智能化水平,并推进与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纳入一体化信息平台进行管理;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国家有明确规定使用国家统筹规划建设系统的除外。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依托一体化信息平台开展行政执法在线动态监测、督办评查、效能评价、问题处理等工作,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执法行为违法或者明显不当,或者阻挠、妨碍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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