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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档案管理若干规定(2)
各类档案馆以及其他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红色档案采取分级保护措施;对重要、珍贵的红色档案,应当优先开展抢救和修复;发现红色档案可能严重损毁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并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国家档案馆依法接收档案所需的库房,配备适应档案现代化管理需要的设施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国家档案馆的馆舍,不得擅自改变国家档案馆馆舍的功能和用途。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配置保管档案所需的专门库房和必要设施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重大决策需要,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档案编研工作。

档案馆应当加强同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党史馆、高校等单位的协作,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红色档案、重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传统手艺技能等的档案,多形式共同研究开发有关史料,推动档案研究成果转化和应用。

档案馆应当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有序对接全国档案查询利用服务平台,推进档案查询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档案信息化工作,推进数字档案馆、档案室建设。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利用市级协同办公平台和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移交接收。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档案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档案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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