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律师社会责任与执业保障条例
(2024年8月21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责任
第三章 执业保障
第四章 权利救济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和规范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促进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引领,发挥党组织作用。
律师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忠于宪法、法律,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执业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面依法治市中发挥重要作用。
律师应当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增强服务意识,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履行社会责任,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律师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相关专项规划,支持和保障律师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律师行业发展专项规划,指导、监督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依法支持律师执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管理、税务,仲裁等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律师执业保障工作。
工会、妇联、共青团等依法支持律师执业。
第六条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市将促进律师履行社会责任和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纳入全面依法治市工作统筹协调,由司法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建立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第八条对在律师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保障律师执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褒奖。
第二章 社会责任
第九条律师应当恪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诚信执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履行政治建设、法治建设、经济建设、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以及其他社会责任。
鼓励律师创新开发法律服务产品,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十条律师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应当自觉提高政治能力和履职能力,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履行职责。
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应当为律师履行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职责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律师担任国家机关法律顾问的,应当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论证,为涉法涉诉案件、信访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国家机关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为进城务工人员、低收入群体、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等特定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鼓励律师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公益性、专业性、综合性法律服务。
第十三条律师应当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按照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考核要求,保证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质量,不得在法律援助活动中向当事人谋取经济利益。
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和支持。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健全法律援助案件指派机制,督促律师维护好服务对象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鼓励和支持律师依法参与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英雄烈士权益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领域的公益诉讼。
第十五条 鼓励律师参与进监帮教、社区矫正、反诈宣传、社区服务等公益活动。
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对口支援,为欠发达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其他法律服务资源相对短缺地区提供公益法律服务。
倡导每名律师每年参与不少于五十个小时的公益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律师应当积极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参与法治文化品牌和法治文化阵地创建,通过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活动,推动法治社会建设。
第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律师参与基层社会治理,为基层群众、组织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指引、矛盾纠纷化解等法律服务,推动基层治理法治化。
鼓励和支持律师担任政法网格员,在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开展犯罪预防、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中发挥专业作用。
第十八条鼓励和支持律师发挥专业优势,参与社会矛盾预防和调解工作,为当事人提供释法析理、法律咨询、纠纷调处等服务,引导其合理选择成本较低、对抗性较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非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提升矛盾纠纷化解多元化、专业化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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