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4)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与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研发、制造、使用、经营等相关的保险产品。
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社会组织等联合设立社会风险基金,对在智能网联汽车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失,因责任难以认定等原因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先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创新等部门应当加强智能网联汽车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培育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快速维权援助机制和调解、仲裁、诉讼等有机衔接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第四十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道路测试,是指在指定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二)示范应用,是指在指定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和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等运行活动。
(三)商业化试点,是指在指定路段进行的、可以收费的、具有试点和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等运行活动。
(四)商业化运营,是指经过测试验证,满足载人、载物和行业运营要求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指定路段进行的载人、载物等经营活动。
(五)安全员,是指经智能网联汽车所有人、管理人授权,负责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能够直接接管或者从云端接管车辆,保障车辆安全运行的专业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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