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公 告
(第十三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5年1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25年1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
(2025年1月1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平陆运河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平陆运河安全、畅通和高效运行,充分发挥平陆运河航运效益和综合效益,推动平陆运河经济带高质量发展,高水平共建西部陆海新通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平陆运河的保护与管理活动。
平陆运河是西部陆海新通道骨干工程,按照内河一级航道标准规划建设,始于南宁横州市西津库区平塘江口,经钦州灵山县陆屋镇沿钦江进入北部湾,止于钦州港东航道起点,以发展航运为主,兼顾供水、灌溉、防洪、改善水生态环境等功能。
第三条 平陆运河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应当集约利用资源,加强生态保护,坚持整体规划、系统运行,科学管理、安全畅通,统筹兼顾、区域协同,综合利用、绿色发展。
第四条 自治区和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平陆运河经济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需要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合理安排资金,促进平陆运河的保护与发展。
自治区和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西部陆海新通道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等区域的货物经平陆运河运输,推进资源要素向运河沿线集聚,加强区域统筹,合理布局运河型产业园区,促进平陆运河经济带高质量发展。
平陆运河沿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平陆运河航道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做好平陆运河航道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自治区和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数据、海洋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关、海事、气象等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平陆运河管理机构,统筹运河开发保护、运营管理等工作。
平陆运河运营单位,负责平陆运河运营、维护、保护等工作,加强平陆运河工程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航运畅通等日常运营维护,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自治区和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推进平陆运河保护与发展;加强多种形式投融资联动,通过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等方式,组织、引导、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等依法参与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平陆运河保护与发展规划体系,发挥规划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平陆运河规划体系应当以发展规划为统领,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统筹安排平陆运河沿线产业和港口、园区、城镇布局,推进平陆运河经济带发展,促进河、港、产、城深度融合。
涉及平陆运河的相关规划应当与平陆运河规划体系相衔接。
第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文化和旅游、林业、海洋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划定平陆运河的保护范围,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以及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编制平陆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平陆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严格管理平陆运河岸线开发建设,防止无序开发和岸线资源浪费,依法清退或者关闭已建成的不符合岸线管控要求的项目,引导不符合产业布局、岸线利用效率低下、经济效益不高的项目退出,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平陆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堆场或者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 在平陆运河西津库区平塘江口区域以及钦江入海口区域进行城镇、工业、交通运输、农业等建设,应当符合平陆运河岸线保护利用规划、航道规划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要求,不得妨碍平陆运河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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