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6)
(六)有使用价值但不能进行公开拍卖,且对公民的人身、财产不会构成危害的物品,经相应技术处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捐赠给社会福利单位;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未明确的其他处置方式,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与同级财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后,提出处置方案执行,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对处理的物品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制作清单、物品处理记录单。
对应当返还当事人的财物,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确定涉案财物所有人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在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经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将涉案财物上缴或者公开拍卖,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五十二条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对当事人未依法缴纳罚款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启动追缴程序,履行追缴职责。委托拍卖机构拍卖罚没物品取得的变价款,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款项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缴入国库。
第五十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决定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执行完毕的;
(三)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的,或者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已经作出执行决定的;
(四)案件终止调查的;
(五)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案件承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相关执行、移送等法律文书或者送达相关决定文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经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结案。
第五十四条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保管或者移交档案馆保管。案件办理同步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
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交付当事人后三个工作日内报所在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备案,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对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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