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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5)
第四十条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制定适应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的实施细则。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地方能源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开展离网型分布式光伏发电的备案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3〕433号)同时废止。对于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仍按原有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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