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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3)
鼓励和支持公益慈善力量、各类组织和个人以投资、捐助、捐赠等方式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并在使用水、电、气、暖、通信过程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需要缴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应当予以减免。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培养体系,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开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和设置培训项目,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培训专业人才,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人员的评估和激励机制。
符合条件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按照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置公益性岗位,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吸纳城镇剩余劳动力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老年教育融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增加老年教育资源供给,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高等学校、职业学校、老年大学开展云课堂、网上老年人大学等老年教育,为老年人提供教育服务。
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和个人设立学习场所,开展老年人学习教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完善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和居家老年人信息库,及时公布和更新政府提供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养老服务机构名录等信息,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供需对接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企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数字化建设,创新和推广符合老年人需求的服务技术,帮助老年人解决运用智能技术困难,保留人工服务、现金支付等传统服务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托本地区气候、森林、红色文化等自然和文化资源,开发和引进健康养生、避暑养老、生态康养、中医保健等地方特色品牌康养项目,满足居家老年人多元化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完善监管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对投诉举报的事项及时核查、处理和反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养老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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