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3)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引导居(村)民对涉及公共利益、公益事业、社会治理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开展议事协商,提高居(村)民自治能力。
第三十四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社区网格化管理制度,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科学划分网格,优化网格管理运行机制,提升网格化治理效能。
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实行准入制度和清单化管理,并进行动态调整。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将准入清单外事项交由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办理。
第三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及时化解。引导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机构、行业协会等专业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辖区内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居(村)民委员会和各类调解组织等矛盾纠纷化解力量,开展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网格员、人民调解员、法律顾问、平安志愿者等人员,就地预防、化解矛盾纠纷。
第三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建立完善群防群治、联防联控机制,增强城乡社区组织动员和防控能力。
第三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社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系统,完善与110、119、120、12345等热线的协同联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事件处置机制,指导支持城乡社区开展应急知识宣传、应急日常演练、安全风险识别、隐患排查、应急处理、善后工作等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物资保障。
发生突发事件,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五章 促进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经费长效投入和资金资产使用监管机制,保障城乡社区治理工作正常开展。
鼓励通过慈善捐赠、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社区治理。
第三十九条 市、县、区应当加强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建设,建立社区工作者岗位开发、统一管理、薪酬待遇、培训培养、考核评价、晋升辞退等制度,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专业高效的社区工作者队伍。
县、区应当规范专职网格员招聘条件和程序,符合条件的专职网格员可以按照公开招聘规定聘用为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纳入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
第四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事务指导目录,明确主责事项清单、协助事项清单以及负面事项清单,并根据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居(村)民委员会工作事务指导目录;安排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协助事项清单内的工作事务,应当提供相应的经费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要求居(村)民委员会办理列入负面清单内的工作事务。
第四十一条 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用水、用电、用气,应当按照当地居(村)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取。
第四十二条 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监督,依托人大代表联络站、全过程人民民主基层示范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平台,充分听取居(村)民对城乡社区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将准入清单外事项交由网格化服务管理人员办理的,由县、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转交给居(村)民委员会承担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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