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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住宅电梯安全管理条例(2)
第十四条 电梯乘用人应当按照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乘用电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乘用明示处于非正常状态的电梯;
(二)运载超重货物或者乘用超过额定载重量的电梯;
(三)运载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
(四)未采取安全防护、防洒漏措施运送装修材料以及家具、电器等易造成电梯损坏的物品;
(五)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六)破坏电梯零部件、其他附属设施或者标志、标识;
(七)非紧急状态下拨打应急救援电话或者启动紧急报警装置;
(八)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
(九)其他危害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电梯乘用人发现电梯运行异常的,应当立即告知电梯使用单位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五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等规定以及维护保养合同约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
(二)进行现场作业时,持证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二人,作业现场应当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安全;
(三)建立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置记录,及时归入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并至少保存四年;
(四)不得出租、出借电梯维护保养资质;
(五)不得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或者变相转包、分包;
(六)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或者变相设置技术障碍;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相关标准等规定。
鼓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采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对电梯维护保养质量和维护保养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第十六条 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委托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报告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
(一)整机投入使用满十五年;
(二)因故障导致人员死亡或者严重人身伤害;
(三)故障频率高或者投诉多;
(四)因人为因素造成电梯严重损坏;
(五)因受水灾、火灾、地震、雷击等灾害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六)其他需要进行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情形。
第十七条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电话应当保持二十四小时即时有效应答。接到电梯乘用人被困报告后,应当及时派出维护保养人员实施救援。电梯所在地为城市建成区的,维护保养人员应当在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电梯位于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的,应当在一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的电梯;
(二)故障频发或者被多次投诉的电梯;
(三)发生过安全事故影响安全运行的电梯;
(四)高层住宅楼安装的电梯;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电梯。
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完善电梯安全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及时汇集电梯运行监测、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应急处置等数据,实现电梯基础信息查询、运行状态监控、故障预警、数据收集统计分析等功能。
电梯安装、使用、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真实、完整提供相关数据。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电梯事故应急预案,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行政区域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提升电梯应急救援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办理电梯安装、修理告知及使用登记等手续;
(二)擅自收取费用;
(三)未依法对电梯安全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四)发现在用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处理;
(五)接到投诉、举报后未及时处理;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平顶山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依据本条例做好本辖区住宅电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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