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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集中供热条例(4)
第四十一条 集中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集中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新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新乡市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授权,依照本条例做好辖区内集中供热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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