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等4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2)
  (三)行政审批机关事后核查要求被审批人限期整改,被审批人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可以简化内部手续。
  9.删去原第十四条第三款。
  10.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集成告知承诺):
  本市探索对特定行业准营涉及的多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一次性告知承诺。
  11.将原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
  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以及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事后核查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依法将相关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删去第三款。
  12.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条标修改为“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条文修改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工作规程,完善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当向社会公布。
  13.其他修改:
  将第四条中的“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审批改革部门)”修改为“市审批改革部门”。将原第六条第三款中的“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修改为“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部门网站和相关服务场所”。将原第十四条中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实施后续监管时”修改为“事后核查发现被审批人具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行为的”。
  删去原第十七条中的“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第二十条中的“减免退税、财政资金扶持、”。
  二、对《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修改
  1.将第五条条标修改为“功能与应用”,条文修改为:
  社会保障卡具有信息记录、自助查询、费用结算、缴费和待遇领取等基本功能,同时具有金融服务功能。
  本市通过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推进机制,指导、协调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和金融服务等领域中的应用,逐步实现一卡通用。
  2.将第六条修改为:
  市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社会保障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核验社会保障卡申请人的身份信息,牵头汇集社会保障卡的相关基本信息。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核验社会保障卡申请人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的情况,推动社会保障卡在社会保障领域的应用。
  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市有关工作部署,协调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的重大事项。
  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经济信息化、财政、交通、文化旅游、地方金融、数据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社会保障卡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与社会保障卡的申领受理、发放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3.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持卡人可以在社区受理网点、银行受理网点、网上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电话等方式开通社会保障功能。
  4.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加载交通联合一卡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可以用于乘坐公共汽车和电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原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修改为:
  鼓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业务功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依托社会保障卡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逐步扩大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并推动长三角区域应用互通和服务共享。
  5.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
  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编制本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6.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市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补领、换领信息之日起15日内,完成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工作。
  持卡人急需补领、换领社会保障卡的,可以到具备条件的社区受理网点、银行受理网点当场办理即时补换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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