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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2018年4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公布 根据2025年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修正)

  第一条(目的)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改革工作部门(以下称区审批改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

  对审批条件难以事先核实、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风险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可以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及依法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不纳入告知承诺实施范围。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适用对象)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选择适用告知承诺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核查。申请人被依法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者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但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

  申请人不选择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七条(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提供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

  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由市和区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制作。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部门网站和相关服务场所公示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或者下载。

  第八条(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其审批材料同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告知承诺书中一并告知。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即时提供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供告知承诺书。

  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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