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2)
  鼓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加载业务功能,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依托社会保障卡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逐步扩大社会保障卡的应用范围,并推动长三角区域应用互通和服务共享。
  第十四条(金融应用)
  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相关服务银行,开通社会保障卡的金融服务功能。
  社会保障卡开通金融服务功能后,可以用于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业务。
  第十五条(便利服务)
  市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编制本市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项目清单,适时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宣传手册等形式,主动公开持有社会保障卡可办理公共服务事项的具体项目、申请条件、基本流程、办理时限等信息,为持卡人享受各项公共服务待遇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持卡人义务)
  社会保障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不得出借、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三章 挂失与补换
  第十七条(及时挂失)
  社会保障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因未及时挂失造成的个人资金风险,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挂失)
  持卡人可以通过拨打社会保障卡服务电话等方式办理临时挂失,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区受理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挂失后,社会保障功能即时冻结。
  临时挂失的有效期为5日。持卡人在临时挂失有效期内未办理正式挂失的,有效期届满后社会保障功能自动恢复;持卡人在临时挂失有效期内办理正式挂失或者直接办理正式挂失的,社会保障功能停止使用。
  第十九条(解除挂失和补领)
  社会保障卡挂失后找回原卡的,持卡人可以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区受理网点解除挂失,社会保障功能即时恢复。
  社会保障卡正式挂失后无法找回原卡的,持卡人可以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区受理网点、银行受理网点办理补领手续。
  第二十条(银行挂失)
  社会保障卡已开通金融服务功能的,持卡人可以通过拨打银行服务电话等方式办理临时挂失,或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银行受理网点办理正式挂失。关于挂失有效期、解除挂失和补领的具体规则,由相关服务银行确定并告知持卡人。
  第二十一条(换领)
  社会保障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在应用终端上正常使用的,持卡人可以通过网上服务平台或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社区受理网点、银行受理网点办理换领手续。
  第二十二条(重新申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重新办理申领手续:
  (一)变更姓名的;
  (二)变更社会保障号码的;
  (三)变更相片的;
  (四)更换服务银行的。
  年满七周岁的儿童应当换领印有相片的社会保障卡。
  第二十三条(补换时效和原卡失效)
  市社会保障卡服务机构应当自收到补领、换领信息之日起15日内,完成社会保障卡的制作、发放工作。
  持卡人急需补领、换领社会保障卡的,可以到具备条件的社区受理网点、银行受理网点当场办理即时补换卡业务。
  补领、换领、重新申领社会保障卡后,原卡失效,不能恢复使用。
  第二十四条(卡的费用)
  社会保障卡的申领、补领和换领,免收工本费。
  第二十五条(信息保密)
  相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工作中获取的持卡人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治安管理和卡片管理的处罚)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