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水文管理办法
(2012年5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发布 根据2015年5月2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2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5年1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水文管理,规范水文工作,为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灾减灾服务,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水文监测与预报,水文监测资料汇交、保管与使用,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设施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护等活动。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文总站(以下简称市水文总站)具体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和闵行、宝山、嘉定、奉贤、松江、金山、青浦、崇明等区(以下统称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水文机构(以下统称相关区水文机构)可以接受市水文总站的委托实施具体水文管理工作。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海事、气象、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防汛指挥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领导和保障)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文工作的领导,采取积极措施,加快水文现代化建设,保障水文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水文事业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章 水文规划与站网建设
  第五条(水文事业发展规划)
  市和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水务局应当根据全国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流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在征求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水务局备案。
  第六条(水文站网规划与建设)
  水文站网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市水务局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国家水文站网规划和本市水文事业发展规划,按照统筹兼顾、远近结合、布局合理、资源共享、防止重复的原则,组织编制本市水文站网规划,经市规划资源部门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组织编制本市水文站网规划过程中,应当征求生态环境、交通、海事、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经流域管理机构审核。
  因经济发展需要或者江河湖库的变化情况,需要对水文站网规划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程序报批。
  本市统一规划的水文站网的建设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市水务局和相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文总站和相关区水文机构(以下统称水文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水利工程需要配套建设或者更新改造水文站网的,应当将所需经费纳入工程建设概算。
  第七条(水文测站的分类分级)
  水文测站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本市水文测站分为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和专用水文测站。
  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分为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一般水文测站。
  市水务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一般水文测站中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重要水文测站。
  第八条(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
  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市水务局根据本市水文站网规划提出,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批准。一般水文测站的设立和调整,由市水文总站根据本市水文站网规划提出,经市水务局批准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直属水文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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