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生育友好医院建设的意见(3)
(二十四)完善保障机制。各地要加快落实《产科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试行)》,合理确定产科价格水平,促进产科平稳运行和高质量发展。在确保医保基金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将产科、新生儿科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动态调整机制中统筹考虑。推动住院分娩生育医疗费用由定额支付逐渐过渡到参加基本医保报销,同时纳入DRG/DIP管理。根据地方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合理提高产前检查定额支付标准。做好医保支付、价格调整和医疗控费等政策衔接,保证孕产妇生育基本医疗费用负担总体不增加。同时,满足群众个性化需求的产科、新生儿科单人间病房床位费由医疗机构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附件:生育友好医院建设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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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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