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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2025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现将《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2025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按病种付费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规程(2025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做好按病种付费经办管理工作,现制定本规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病种付费是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目标是促进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利用,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保障参保人员待遇水平,推进医保基金平稳高效运行。本规程提到的按病种付费包括病组付费(DRG)和病种分值付费(DIP)两种形式。
第二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支付政策以及病种分组、特例单议、数据工作组、意见收集等支付机制规定,开展按病种付费经办管理,发挥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等激励约束作用,开展运行分析和评价考核,及时反馈医保政策执行情况,为参保人员购买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药服务。
省级经办机构要组织并指导统筹地区开展按病种付费经办管理工作,监测评估按病种付费经办运行情况,开展相关培训交流,不断提升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纳入按病种付费的本地和异地住院医疗费用的经办管理工作。
第四条完善“1+3+N”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下的按病种付费经办管理,加强按病种付费与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目录谈判、商业健康保险、基金监管等工作的协同。做好与即时结算、直接结算、同步结算的协同推进。加强与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推动检查检验互认等医改工作的协调联动。
第二章协议管理
第五条将按病种付费纳入协议管理范围,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按病种付费相关的协议内容原则上包括:按病种付费的定点医疗机构做好信息系统完善、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及相关数据上传等工作;经办机构明确医保基金结算方式、拨付时限、支付标准、考核评价等管理要求。统筹地区根据按病种付费实际需要,完善协议管理内容,落实按病种付费经办管理流程,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履约责任。省内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纳入按病种付费范围的,应纳入就医地协议管理。第三章数据采集
第七条加快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落地应用,完善数据采集、质量控制、分组方案管理、分组服务、权重(分值)和费率(点值)测算、结算清算、审核核查等功能,深化支付方式管理子系统DRG/DIP相关功能模块应用,为按病种付费管理提供数据和平台支撑。推进智能审核、病例评审、运行监测等个性化配置,构建全流程线上管理体系。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及时做好医保信息平台数据库动态维护、编码映射、接口改造等工作。
第八条数据采集是制定按病种付费分组方案、测算支付标准、结算清算、审核核查等工作的基础。做好国家医疗保障信息业务编码标准的应用工作,统一规范使用疾病诊断和手术操作、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等信息业务编码标准。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保障基金结算清单填写规范》等规定填报患者诊疗、医疗收费等信息,并上传至医保信息平台。
第九条加强数据治理,开展结算清单等相关数据的质量控制工作。按照规定对上传数据进行核验,提高数据质量。
第十条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管理。按照数据安全的有关管理要求,采集、传输和使用数据,保障数据总体安全可控。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相关政策和标准,强化网络安全技术防护能力,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加强数据安全审批,做好分级分类管理和重要数据保护,做好数据安全风险评估。
第四章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政策要求,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合理编制年度基金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在基金支出预算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医疗资源配置规划、人民健康需求等因素,科学编制按病种付费等预算。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医疗卫生资源规划和发展、群众就医实际需求等,在预算中预留一定比例,统筹用于年中调整、年度清算时的合理补偿及超支分担。省级医保部门要指导统筹地区探索将省内异地住院结算的医保基金纳入就医地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中,可根据基金结余、就医人数变化、相关重大政策调整、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因素,按程序调整按病种付费预算,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维护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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