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
基层工会所在的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组织相应撤销,并报告上一级工会,其会员的会籍可以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有关规定继续保留。
第九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第十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依据《中国工会章程》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人选。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当事先书面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及上一级工会同意,有关工会组织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二条 各级工会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有女职工会员十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足十人的可以设立女职工委员。需要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当与工会委员会同时建立。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女主席或者女副主席担任,也可以从工会女职工委员中选任。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工会有权对用人单位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并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的,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一)克扣、拖欠职工工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
(五)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民主管理制度的,工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决定的事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 工会依法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以及续订情况进行监督。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拟订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本单位工会意见。工会对违法招用职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不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有权要求予以改正。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依法签订集体合同。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平均工资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可以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或者企业代表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及专项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草案、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第十七条 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本单位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企业制定裁员方案,应当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企业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的同时,应当报告工会和职工的意见。
企业因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确需停工停产三十日以上的,其具体实施方案及停工停产期间的职工待遇,应当向工会和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对于职工的合理要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予以解决。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做好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迫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协商后,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第二十条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