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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8号)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2024年11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等三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三部法规:

  一、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4年6月28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十四部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二、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三、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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