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的通知(3)
(二)依法准确区分普通赌博犯罪集团和黑社会性质组织。普通赌博犯罪集团能否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应结合赌博违法犯罪活动的规模、手段、后果、侵害对象的数量、范围、造成的社会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主观上虽为牟取非法经济利益,但客观上以暴力、威胁、软暴力等手段,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腐蚀国家公权力、寻求非法保护、包庇,“以黑护赌”,“以赌养黑”,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一定区域内群众陷入恐惧,企业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三)以案促治,助力农村地区扫黑除恶源头治理。检察机关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中,应当充分调研分析黑恶势力滋生的原因、规律,深入查找农村黑恶势力背后的基层社会治理漏洞,通过制发检察建议、建立联动工作机制等方式,协同发力,惩防并举、标本兼治,共同破解社会治理难题,促进提高农村基层组织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二
回某华等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组织犯罪 法律监督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回某华,男,38岁,务农。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犯罪,先后三次被判刑入狱。
被告人代某洋,男,38岁,务农。曾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窝藏等犯罪,先后两次被判刑入狱。
被告人王某,男,37岁,务农。曾因犯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刑入狱。
其他16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被告人回某华刑满释放后,自2013年10月份起,在河北省沧州市沧县杜林乡一带拉帮结派,纠集同村“发小”被告人代某洋、王某等人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牟取非法利益。后又陆续吸收沧县周边乡村多名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杂人员及未成年人加入,在近五年的时间内,有组织的实施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回某华为组织者、领导者,代某洋、王某为骨干成员,曹某强、张某、曹某贺等5人为积极参加者,杨某、李某、闫某才等11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人数较多,层级分明,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固定,用约定俗成的惯例和行动规约来管控组织成员。该组织成立后,通过开设赌场、高利放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非法利益300余万元,后通过投资入股、建楼出租、出售股权、收取好处费等方式多渠道聚敛钱财150余万元,积累经济实力;通过给组织成员提供食宿、发放工资、出资平事、给出入狱人员接风洗尘、安抚善后、安排组织成员参与承揽建设工程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用以维系组织的运行发展壮大。
被告人回某华等人为牟取经济利益,有组织的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沧县及沧州市区一带实施开设赌场、催收非法债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抢劫、敲诈勒索、非法买卖枪支等34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造成1人重伤,5人轻伤,1人轻微伤;2个家庭的房屋被迫变卖,1名被害人被迫辞去政府工作远走他乡,多名群众或遭受侵害后不敢报警,或迫于该组织的威逼被迫接受调解,多名被害人有家不敢回,在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案由沧州市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献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献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10月29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11月30日,献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抢劫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组织者、领导者回某华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十七年零九个月至七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一审宣判后,回某华等4名被告人提出上诉。2024年1月26日,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强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夯实指控犯罪的证据基础。自该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到案并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献县人民检察院即派员提前介入侦查熟悉案情,提出针对性引导取证意见,侦诉合力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指控体系。重点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开展提前介入工作:一是确定回某华等人有组织犯罪的人员规模、层级架构、有无组织纪律或约定俗成的帮规规约,明确组织成员的作用、地位,尤其是积极参加者及骨干成员有哪些,搜集并固定骨干成员直接听命组织者,多次指挥或参加有组织违法犯罪以及在组织中起重要作用的证据,以确定该组织的稳定性、严密性程度。二是查明该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通过调取银行转账记录、账目明细、询问当事人、查询财产、进行财务审计等方式,查明由回某华犯罪组织获取掌控的经济利益,并查明用以支持组织成员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维系组织生存发展、豢养成员的支出金额,以确定该组织是否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并将部分资金用于维护组织稳定、壮大组织势力。三是查明回某华及部分成员实施的犯罪是否为组织利益实施。回某华及组织成员实施的犯罪共计34起,涉及抢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严重暴力犯罪,足以体现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行为特征。但个别犯罪是否为组织利益实施,关系到组织犯罪的认定,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围绕能否认定组织犯罪收集、补强证据。四是查明该组织是否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引导侦查机关从回某华与多名组织成员系同村“发小”的关系、在沧县一带长期盘踞、聚敛钱财数额巨大、犯罪后果严重,且多起案件被“消化”处理等多方面综合搜集调取证据,以查明该组织在一定区域内对社会秩序和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危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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