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检察机关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典型案例的通知(6)
【典型意义】
(一)依法惩治农村宗族黑恶势力,维护农村地区社会政治稳定。对网罗刑满释放人员、社会闲散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依托宗族势力,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催债等违法犯罪行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扰乱危害农村经济社会秩序,尚未达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造成重大影响的,符合条件的可以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予以惩治。
(二)准确认定犯罪组织之间的关系。不同恶势力犯罪组织在一段时间或某个领域可能存在“恶恶合作”,是否作为一个犯罪组织评价,关键在于该合作是否具有整体的组织性。若能体现新组织的组织意志和利益,对社会危害具有持续性,则可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组织之间的合并,否则应评价为相互独立的犯罪组织。
案例四
王某桓等人组织、领导、参加
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关键词】
黑社会性质组织 行业非法控制 强迫交易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桓,男,38岁,四川中鸿利再生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鸿利公司”)股东。曾因寻衅滋事被劳教三年。
被告人王甲,男,44岁,中鸿利公司股东。有诈骗罪前科。
被告人徐某,男,45岁,中鸿利公司股东。
其他13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2014年开始,被告人王某桓先后结识彭某峰、赵某等社会闲散人员或刑满释放人员,先后涉足赌场、KTV、宾馆等行业,逐步增强经济实力,形成一定社会恶名。期间,王某桓以其经营的“首座KTV”为据点,经常纠集上述人员,通过提供毒品(K粉)吸食、免费吃喝玩乐等手段笼络人心,初步形成以王某桓为首的违法犯罪团伙。2015年12月,王某桓纠集彭某峰等6名人员,当街持刀围砍被害人徐某军,在四川省泸州市合江县城区树立非法权威。后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王某桓为组织者、领导者,下有骨干成员2人、积极参加者3人、一般参加者10人的较为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形成了组织成员必须服从安排指挥,无条件为组织站台、扎场;为了组织利益要敢打敢拼,出现后果由组织出面摆平、安抚善后;可以吸食K粉,但不得吸食麻古丸和冰毒等纪律规约。
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充分体现“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特征。王某桓根据各组织成员性格特点,组建“纠察组”、赌场、废纸回收三个小组,各组相互支持,互为倚靠。一是安排凶狠好斗的彭某峰等人组建“纠察组”,负责巡查组织经营的各“生意”网点,通过斗殴、伤害等暴力手段,以及滋扰、威胁等“软暴力”手段,维护组织利益,快速累积组织恶名。二是安排熟悉赌场业务的王乙(另案处理)负责经营赌场,先后在合江县城区、先市镇等地开设赌场8处,牟取非法利益160万余元。三是接纳前来投靠的王甲、徐某,成立以废纸回收为经营业务的中鸿利公司,利用组织恶名,通过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垄断合江县城区废纸回收行业。经审计,该组织涉及废纸回收行业强迫交易金额为672万余元,非法获利169万余元。该组织先后实施了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等20余起违法犯罪,造成2人重伤、2人轻伤、2人轻微伤等严重后果,攫取非法利益330余万元。该组织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在合江县城区及周边已经形成非法控制并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本案由泸州市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向合江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合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9月26日,合江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名,数罪并罚判处组织者、领导者王某桓和2名骨干成员二十五年至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分别被判处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财产刑。判决后王某桓等人提出上诉,2023年4月18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王某桓犯罪组织活动领域涉及赌场、娱乐场所和废纸回收行业等,实施的犯罪涵盖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强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6类罪名20多起事实,通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开设赌场等犯罪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同时对当地废纸回收行业形成了非法控制,其中,该犯罪组织对废纸回收行业的垄断成为本案论证的重点。
(一)依法准确认定本案的危害性特征。根据2018年“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行业的生产、经营形成垄断或对一定行业的准入、经营、竞争等经济活动形成重要影响的,可认定为“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2017年6月至2018年7月期间,该组织通过三种手段“非法控制”合江县城区废纸回收行业:一是指定交易渠道。该组织依靠王某桓等人在合江城区的势力和恶名,强制废纸回收从业者按照其指定的渠道进行流通和交易。散户或拾荒者只能向合江县城区的38家回收站售卖废纸;回收站的废纸只能向合江县城区内3家打包厂(负责运用机器将废纸进行打包压缩,符合收购标准)出售;打包厂只能通过中鸿利公司将废纸出售给四川某纸业公司。最初3家打包厂老板不同意,经王某桓等人反复上门纠缠,后相互打听得知王某桓是当地的“社会大哥”,只能无奈答应。二是强制决定交易价格。该组织对合江县城区的废纸回收站、打包厂逐家上门“打招呼”,要求回收店、打包厂压低收购价,按其定价统一经营。迫使回收站只能以0.4元/斤的价格向散户、拾荒者收购废纸,然后以0.5元/斤的价格向打包厂出售,而合江县周边地区同期废纸收购市场价在0.7元/斤至1.5元/斤区间波动。打包厂以中鸿利公司名义将废纸出售给四川某纸业公司,中鸿利公司收到货款后,仅支付打包厂垫付的本金和200元/吨固定利润,而更多的利润均被中鸿利公司获取。三是违法控制交易秩序和地域范围。由“纠察组”专门负责对合江县城区各废纸回收站、打包厂开展日常巡查、控制。凡是有外地车辆到合江县城区收购废纸或有本地商户将废纸运往外地销售的,及时向王某桓报告。王某桓安排组织成员采取殴打、言语威胁、逼停车辆等方式予以排挤,共计查实实施7起寻衅滋事违法犯罪行为。经审计,王某桓等人非法控制当地废纸回收行业期间,获取利润差价达169万余元。该组织通过上述违法犯罪手段,对废纸回收行业形成非法控制,榨取了原本属于拾荒者、散户、回收站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微薄收益,严重挤压相关群体生存空间、正常生活来源,严重损害行业经营环境,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符合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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