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物流数据开放互联试点工作的通知(2)
  请各试点地区发展改革委、数据管理部门、党委网信办、交通运输厅(局、委),海关总署相关直属海关,相关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相关地区管理局,相关铁路局集团公司分别明确一名工作联络人(见附件),并以省为单位汇总后于2月14日前反馈至国家数据局。
  附件:试点工作联络人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 家 数 据 局
中 央 网 信 办
交 通 运 输 部
海 关 总 署
国 家 铁 路 局
中 国 民 航 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5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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