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正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指南(试行)的通知(4)

大运动方面,婴幼儿3月龄时竖抱头可以稳稳地立起,6月龄时可以自己坐一会儿,8月龄时可腹部贴着床面爬行,12月龄时可自己独站数秒以上,18月龄时可扶着墙或栏杆上楼梯,24月龄时可双脚同时离地跳起,30月龄时可双脚向前跳出一段距离,36月龄时可单脚站5秒以上。

精细动作方面,婴幼儿3月龄时可手握玩具,6月龄时可两手传递玩具,8月龄时可用两手拿小东西对敲,12月龄时可把小丸放进小瓶,18月龄时可用手拧瓶盖、上发条,24月龄时可一页页翻书,30月龄时可模仿大人画横线,36月龄时可用绳穿扣子或串珠。

语言方面,婴幼儿3月龄时可发声回应养育人,6月龄时叫名字时有反应,8月龄时可发出一连串重复的音节,12月龄时可听懂1个以上物品名,18月龄时可说出3个有意义的词,24月龄时可说简单的句子,30月龄时可回答简单问题,36月龄时可说出简单故事的大部分情节。

认知方面,婴幼儿3月龄时可用眼睛寻找声源,6月龄时看到物品掉落去找,8月龄时可注意到物品上的细节,12月龄时可模仿他人正在做的动作,18月龄时知道常用物品用途,24月龄时可玩装扮游戏,30月龄时可模仿他人用积木搭火车、小桥等,36月龄时可理解时间概念。

社会交往方面,婴幼儿3月龄时可以微笑回应他人的笑脸,6月龄时可区分熟人和生人,8月龄时对陌生人出现害怕的反应,12月龄时对他人面部表情有反应,18月龄时可与他人玩传球等互动游戏。2岁及以后幼儿逐步具备自理能力,24月龄时可主动示意大小便,30月龄时懂得轮流(如排队滑滑梯),36月龄时可自己穿鞋子或袜子等。

养育人如发现婴幼儿在相应月龄有1项发育标志未出现,应通过加强亲子交流与玩耍等促进发育,并向医务人员寻求指导和帮助;养育人如发现婴幼儿在相应月龄有2项及以上发育标志未出现,应带婴幼儿到医疗机构进行相关检查。

通过开展婴幼儿心理行为发育自评,促进养育人为婴幼儿持续提供回应性照护及早期学习机会。

(二)养育照护小组活动。

1.服务形式。

在乡级和县级开展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如果村级具备条件,可在县级和乡级机构指导下,在村级开展养育照护小组活动。依据婴幼儿发育规律和特点,按照0~1岁、1~2岁、2~3岁分组组织活动。每组5~10名婴幼儿及其养育人,每次活动40~50分钟。

2.服务频次。

0~3岁期间共为婴幼儿及养育人提供12次养育照护小组活动,其中0~1岁4次,1~2岁4次,2~3岁4次。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活动内容和频次,为婴幼儿及其养育人提供更加密集的养育照护小组活动。

3.服务内容。

参考《养育照护小组活动主题一览表》(附件5)安排每次活动,包括健康宣教、育儿分享、亲子活动等环节。

其中,亲子活动是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包括亲子游戏、亲子阅读、亲子同唱等。亲子活动针对不同月龄婴幼儿心理行为发育特点,设计了差异化的游戏、阅读、同唱活动,旨在针对性促进婴幼儿大运动、精细动作、语言、认知和社会交往能力达到相应月龄发育标志。亲子活动通过先进行现场示教,然后组织家长和儿童进行练习的方式,面对面指导养育人进一步掌握回应性照护和提供早期学习机会的具体方法和技能。

养育照护小组活动为婴幼儿养育人提供了学习养育方法和技能的场所,养育人将在此学习到的方法和技能带回家中,在日常养育照料中应用,促进婴幼儿大运动、精细动作、语言、认知、社会交往能力不断发育,达到发育标志,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

三、服务机构和人员

(一)场地和设备要求。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设置开展养育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的独立空间,房屋布局合理,功能符合需要,室内环境温馨、舒适,设施设备符合安全、便利要求。配备必要的桌椅和玩具、婴幼儿养育风险评估与咨询指导工具,用于开展服务。

用于开展养育照护小组活动的场地应安全卫生、通风良好、环境安静,面积不少于20平米,地面宜采用防滑、软质材料,玩教具及公用设施应定期清洗消毒。有条件的地区,可配备母婴室等相关设施。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利用村卫生室、村委会活动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居委会活动室、幼儿园、托育机构或小学校舍等场地,开展养育照护小组活动,方便婴幼儿及养育人参与活动,提高服务可及性。

(二)人员要求。

1.养育风险评价及咨询指导。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至少配备1名接受过早期发展专业技术培训并合格的儿童保健人员从事养育风险评价与咨询指导服务。

2.养育照护小组活动。由经培训并合格的儿童保健医生、护士、幼教老师等担任养育指导员,开展养育照护小组活动。每次活动由1-2名养育指导员组织。

四、服务分工

(一)县级妇幼保健机构。

1.开展科普宣传,普及回应性照护和提供早期学习机会等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的知识和技能。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