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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的意见(3)

15.完善保障机制。医保部门在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中统筹考虑儿科医疗服务价格,支持医保基金运行平稳、符合调价启动条件的地区逐步优化儿科医疗服务价格,对于儿童临床诊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临床手术治疗等体现儿科医务人员技术劳务特点和价值的医疗服务,落实儿童专项价格政策,支持儿科诊疗服务扩大供给和健康发展。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优化完善相关病组或病种分组。满足群众个性化需求的儿童单人间病房床位费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价格水平,单人间病房未配备家属陪护、独立卫浴、温度调节等相关设施的,床位费标准从严把握。指导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儿童智慧医保服务,推动实行医保移动支付、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支付。

16.促进医校协同。教育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密切协作,促进医校协同,支持医务人员担任幼儿园、中小学校健康副校长,鼓励医疗机构通过派驻、兼职等方式解决校医和健康教育师资配备问题,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学校建立协同机制,开展儿童保健服务,聚焦儿童主要健康问题,强化健康教育、疾病筛查和咨询指导,及时转介筛查异常的儿童,构建预防、筛查、诊断、治疗、康复全链条闭环服务,推动儿童主要健康问题早发现、早干预。

17.汇聚社会力量。医疗机构健全医务社工和志愿者服务制度,加强医务社工和志愿者队伍建设,为患儿和家长提供病房陪伴、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与儿童健康促进,整合社会资源增进儿童健康福祉。支持慈善机构通过多种形式为经济困难家庭患儿提供医疗救助和心理支持。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部门统筹协调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要求,坚持机构自愿与正向引导相结合,重点推动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综合医院、中医医院发挥带头作用,引导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参与,促进儿童友好医院建设。卫生健康、教育、医保、中医药等部门对于儿童友好医院建设给予政策支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投入政策。

(二)做好政策引导。各地要鼓励引导医疗机构按照《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指南》(详见附件)加强建设。医疗机构达到建设指南要求后,将建设结果和相关材料报送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对儿童友好医院建设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口碑良好的医疗机构进行通报表扬,并将建设情况通报同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医保和中医药部门。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情况监测,适时总结各地建设成果。

(三)强化社会宣传。开展儿童友好医院公益宣传,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将儿童友好理念向全社会推广。及时总结宣传优秀案例和典型经验,引导医疗机构积极参与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推广具有良好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推动实现儿童友好医院应建尽建,不断推进儿童医疗卫生服务高质量发展。

 

附件:儿童友好医院建设指南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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