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黄帝陵保护条例(2)
(八)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器低空飞行;
(九)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十)其他影响文物保护、文化传承利用和破坏历史风貌、周边自然环境的行为。
禁止以任何形式歪曲、贬损、亵渎黄帝陵文化。
第十六条 黄帝陵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文物保护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第十七条 黄帝陵建设控制地带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其风格、色调、高度、密度以及建设项目的性质应当符合黄帝陵相关规划要求,与黄帝陵的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相协调。
第十八条 对黄帝陵保护区域内已有的影响黄帝陵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十九条 鼓励和支持利用黄帝陵文物资源及其研究成果,宣传黄帝陵历史文化价值,讲好黄帝陵故事,传播更多承载中华文化、中国精神的价值符号和文化产品。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于每年清明节会同国家有关部门举行公祭轩辕黄帝典礼。
公祭轩辕黄帝典礼以溯源寻根、凝心铸魂为主旨,体现民族复兴、祖国统一、爱国主义等价值追求,公祭活动应当庄严、肃穆、隆重、节俭。
鼓励支持重阳节民祭等其他祭祀活动。
第二十一条 省黄帝陵文化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向社会公众展示黄帝陵相关文物、藏品等文化资源,但特殊保护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黄帝陵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当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
第二十三条 省黄帝陵文化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黄帝陵文化保护传承标志、标识和艺术表现方法等,以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版权等方式加以保护。
第二十四条 省黄帝陵文化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黄帝陵文化保护传承展示的数字化、场景化建设,搭建黄帝陵文化产业发展平台,培育黄帝陵文化旅游品牌,促进黄帝陵文化与产业融合发展。
发展和利用黄帝陵旅游资源,应当突出其历史文化、自然生态等优势,遵守文物安全和自然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和维护黄帝陵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习俗。
第二十五条 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黄帝陵祭典、黄帝陵文化的宣传推介,开展多种形式的黄帝陵文化展示、传承、教育等宣传活动,提升黄帝陵文化的传播力、影响力。
鼓励支持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通过设立黄帝陵文化展区、宣传栏,举办专题讲座、读书活动等方式传播黄帝陵文化。
第二十六条 鼓励支持开展黄帝陵文化学术研究、资料整理、翻译出版等工作,阐释黄帝陵文化价值,创作黄帝陵文化艺术作品,研发创意产品,推动黄帝陵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黄帝陵文化保护传承。
鼓励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设黄帝陵文化研究课程,培养黄帝陵文化研究人才。支持中小学校、培训机构将黄帝陵文化纳入研学活动、特色培训。
鼓励国内外学术机构、社会团体依法依规开展黄帝陵文化相关论坛讲座、展演展示、推介推广等活动。
第二十七条 省、延安市、黄陵县人民政府应当促进黄帝文化、黄帝陵文化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凝聚世界华人合力。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黄帝陵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挖山取土、修建坟墓、排放污水、丢弃废弃物和其他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由文物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破坏生态环境的,由生态环境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缠绕悬挂物品等损害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未经批准,使用无人机或者其他航空飞行器低空飞行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四)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贪污、挪用黄帝陵保护经费的;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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