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8年7月30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5年1月9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形式和范围
第四章 程序和实施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和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依法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制度,是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法律援助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和保障人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法律援助保障体系,将法律援助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保障法律援助工作需要,促进法律援助均衡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数据和政务服务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援助相关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法配合开展法律援助相关工作。
第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权利告知、申请转交、案件办理等方面的衔接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为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便利。
第七条 律师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应当指导和支持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协助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第八条 鼓励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利用自身资源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参与法律援助工作。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依法通过捐赠等方式为法律援助事业提供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鼓励依法设立法律援助基金会,募集法律援助资金,接受司法行政部门、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加强城乡社区法律援助的宣传教育,针对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群体开展经常性的法律援助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知晓率。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法律援助公益宣传,并加强舆论监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设立法律援助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场所和官方网站公布并及时更新法律援助条件、程序、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服务窗口、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提示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
(二)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及时作出给予或者不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三)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四)支付法律援助补贴;
(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
(六)配合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对法律援助人员进行培训;
(七)定期向社会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
质量考核结果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交通便利、群众需求等因素,可以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设置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者联络点,就近提供下列法律援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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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