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办法(3)
鼓励和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利用公共文化设施,组织开展家教家风教育活动。
第二十九条 鼓励依法设立家庭教育基金会或者家庭教育专项基金,支持家庭教育事业发展。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司法行政、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为下列情形的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提供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
(一)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死亡、下落不明、重病、重度残疾或者因服刑、被强制隔离戒毒以及被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等不能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
(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当家庭教育方式,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实施家庭教育存在困难的;
(四)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的;
(五)未成年人因残疾等原因需要特殊教育的;
(六)其他需要提供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服务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信息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家庭教育帮扶和指导提供信息支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全面排查、定期走访,掌握辖区内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有实施家庭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以及教育、民政、公安等部门和单位求助、举报。接到求助、举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作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的,可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和其他有关单位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并进行跟踪回访。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负有家庭教育工作职责的政府部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单位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一)不履行家庭教育工作职责;
(二)截留、挤占、挪用或者虚报、冒领家庭教育工作经费;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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