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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第276号令)

(2025年2月17日海关总署令第276号公布 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维护国家安全,便利口岸通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

  在特殊情况下,进出境行李物品需要经过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的,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第四条 进出境人员可以自行向海关办理行李物品进出境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 进出境行李物品应当符合合理自用的要求;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按照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第六条 进出境人员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规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

  进出境人员不得携带违反国家禁止性管理规定的行李物品进出境。

  进出境人员携带国家限制性管理规定的行李物品进出境的,应当符合限额、限量要求,依法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海关加强现代科学技术创新应用,提升进出境行李物品监管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便利化水平。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进出境人员携带行李物品进出境,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

  海关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接受进出境人员的书面申报。

  第九条 进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一)携带禁止进境物品的;

  (二)携带限制进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

  (四)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

  (五)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

  (六)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七)携带超过规定免税数额或者限量要求物品的;

  (八)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九)以分离运输方式运进行李物品的;

  (十)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第十条 出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

  (一)携带禁止出境物品的;

  (二)携带限制出境物品超过限额、限量要求或者应当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的;

  (三)携带货物、货样、广告品的;

  (四)携带血液等人体组织、病原微生物、生物制品等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的物品的;

  (五)携带受到检疫传染病污染或者存在传播检疫传染病风险的物品的;

  (六)携带超过规定数额货币现钞的;

  (七)携带其他依法需要书面申报行李物品的。

  第十一条 进出境人员向海关书面申报的,应当填写纸质申报单或者电子申报数据。

  进出境人员应当在申报台等指定地点向海关出示本人有效进出境证件,递交纸质申报单或者确认电子申报数据,提交许可证件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并接受海关验核。

  有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情形,在海关采取查验措施前,未按上述规定完成书面申报手续的,视为未向海关申报。

  第十二条 通过海关实施“红绿通道”申报模式的地点进出境时,携带行李物品的进出境人员按照本办法应当向海关书面申报的,以及不明海关规定或者不知如何选择通道的,应当选择“红色通道”。其他进出境人员,可以选择“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 暂时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可以在进出境时向海关书面申报登记并按照规定提供担保,经海关核准后批注放行。复带相关行李物品出境或者进境时,海关凭批注记录验放。

第三章 查验

  第十四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实施查验。

  查验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时间和场所,由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对于查验过程中易损毁、易造成人身伤害的物品,进出境行李物品的携带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查验前主动声明。

  第十六条 海关可以使用设备、工具、工作犬等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实施查验,并依法取样。

  第十七条 海关查验进出境行李物品时,进出境人员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场,按照海关要求搬移、开拆和重封行李物品,并如实回答海关工作人员的询问。海关认为必要时,在有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查验。

  第十八条 海关对进出境行李物品加施的封识、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第四章 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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