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2)
9.深化考试内容和形式改革。坚持立德树人,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机融入试题,构建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考试内容体系。加强关键能力、学科素养和思维品质考查,引导创新能力培养。注重考查基础知识、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引导学生融会贯通、灵活运用。持续加强国家教育考试命题和考务工作队伍建设,强化规范管理,完善保障机制,提升工作水平。
10.完善拔尖创新人才选拔监督机制。统筹实施强基计划、少年班、英才班、保送生等各类拔尖创新人才选育试点项目,建立健全选拔、培养、评价一体化机制。相关高校要进一步优化考核评价办法,探索采取多维度评价方式,选拔具有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要遵循拔尖创新人才成长规律,加大资源统筹和部门协同力度,进一步完善培养方案,加强思想政治引领,注重学生的价值观塑造、身心健康教育和学术志趣保护。要完善跟踪评估机制,建立相关学生成长发展数据库。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对属地高校相关校考工作的监督,加强对相关高校在本地开展强基计划录取工作的监督。
11.优化职教高考的内容和形式。各地要加强省级统筹,遵循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规律,完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的评价方式。要指导高职院校紧密服务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安排职教高考招生计划,优化招生专业结构,重点向区域经济建设急需、社会民生领域紧缺、技术技能培养要求高和就业质量高的专业倾斜。要加强教考衔接,依据中职学校课程教学标准,逐步建立文化素质省级统考制度,因地制宜统筹组织实施职业技能考试,可采取省级统考、多校联考、高校校考等方式,加强相关专业类考点建设。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规范高职学校招考工作秩序,严禁学校以“预科班”等名义提前招揽生源。
四、切实维护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12.健全完善高校招生自我监督机制。各高校要加强学校招生委员会建设,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要健全校内招生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多部门参与、互相监督制约机制,明确相关部门、院系工作责任,做到各负其责、失职追责。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校考组织、招生录取等各环节的监督工作。学校可请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作为监督员,对招生工作进行第三方监督。
13.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省级高校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属地考试招生工作的监管责任,会同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报名、考试、录取全过程监督。要认真审核所属高校招生章程及属地高校的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办法,监督检查高校招生政策及计划执行情况。要加大违规查处和曝光力度,对因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的,要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并追责问责。严格组织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确保招生录取公平公正。
14.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完善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中学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机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加强信息化等技术手段运用,进一步优化信息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自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监督。要公开招生咨询及违规举报电话,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
五、积极营造良好考试招生环境
15.强化考试招生正面宣传引导。各地要牢牢掌握招生宣传工作主动权,落实高考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做好政策解读、信息发布、温馨提示、答疑解惑等服务工作。要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考成绩、高校录取分数线等发布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宣传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录取率”“高分考生”等,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励教师和学生,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规范高校在本地的招生宣传工作,防范无序、违规争抢生源。各高校要严守招生宣传纪律,积极推进数智赋能,拓展线上咨询服务渠道,进一步减少外派招生宣传组的数量。要积极倡导科学的人才观、成才观、教育观,进一步引导扭转功利化的教育倾向。
16.精心做好志愿填报咨询服务。推进“阳光志愿”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加强部省校相关招生信息共建共享和数据资源整合。各地要持续完善本地志愿填报辅助系统,充分运用多种宣传媒介,通过专题讲座、视频直播、在线答疑、电话咨询等方式,提升志愿填报服务普惠性、可及性、便捷性。要发挥高中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充分利用高考后到出分前的关键节点,加大对一线教师、考生和家长的培训力度。要遴选部分业务能手、骨干教师、招办主任、专家学者等,建设本地志愿填报咨询专家队伍,集中解答考生和家长关心的热点问题。要加强和完善考生志愿填报各环节管理,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严防志愿被篡改。加强宣传预警,提醒考生谨防志愿填报、招生录取等环节的诈骗陷阱。
17.加大考试招生培训机构治理力度。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高校、高中阶段学校及其教师不得组织或参与任何形式的考试招生培训活动和有偿志愿填报服务;不得允许教育咨询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或个人进入学校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和广告宣传活动;不得向考生和家长宣传推介有关机构或个人的相关活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培训机构或个人开展考试招生培训、咨询的规范治理,严厉打击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干扰破坏考试招生秩序等违规违法行为。
总共10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上一页 下一页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