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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8)
高校根据经有关省级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要按照教育部、国家邮政局有关工作要求执行。
54.各省(区、市)录取工作应于7月上旬开始,8月底之前结束。其中本科第一批次或本科普通批次录取原则上应在7月15日之前开始,月底之前结束。
55.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56.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级招办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级招办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报送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57.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有关生源所在省级招办应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及时将保送生录取名册提供相关高校。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生源所在省级招办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8.各省级招办对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下达的高职(专科)生源计划的省(区、市)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级招委会同意,有关省级招办可在本省(区、市)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高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名册提供有关高校。少数确需跨省补录的高职(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通过生源所在地省级招办实施补录。
59.由于网络传输、工作失误、不可抗力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60.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
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办、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63.教育部负责各类高校的招生及全国统考工作,其职责如下。
(1)指导全国高校招生工作。
(2)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
(3)确定高校招生考试种类,指导各省(区、市)研究制订高考改革实施方案,并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督导。
(4)授权教育部教育考试院、有关省级招委会和高校组织考试命题工作;授权教育部教育考试院研究推进考试内容改革体系化建设,制定考试标准。
(5)指导有关部门(单位)、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6)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公开招生信息相关职责。
(7)组织开展招生工作的科学研究,培训有关人员,开展宣传工作。
(8)保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地方和高校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64.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保证招生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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