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优化消费环境三年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2)
(七)完善综合治理机制。完善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核心的法律体系,及时修订法规规章文件。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厘清新业态新模式监管职责。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难度大、风险隐患突出的事项,健全部门协同、信息共享、联合执法、行刑衔接等机制。建立消费投诉举报大数据分析治理机制,以问题为导向精准监管执法。强化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公示消费投诉信息、行政执法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深化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健全消费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恶意索赔行为部门协同治理制度,防止侵害经营者合法权益。
四、实施消费维权提效行动
(八)强化消费纠纷源头解决。推动平台型、总部型、连锁型等大型企业健全消费纠纷解决体系,引导其积极加入消费纠纷在线解决机制。鼓励实体店承诺无理由退换货,为消费者提供统一便捷的异地异店退换货服务。强化“小个专”党建引领作用,引导经营主体全面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推动跨境电商平台落实消费者权益保护主体责任,建立消费纠纷快速处理机制,做好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召回工作。到2027年,动态发展线下无理由退换货承诺单位150万家以上。
(九)强化消费纠纷行政调解。加强消费维权能力建设,依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完善处理流程,高效处置消费投诉举报。强化消费维权与行政执法衔接,加大“诉转案”力度。
(十)强化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推动健全消费者权益司法救济制度,支持消费领域集体诉讼、公益诉讼、小额诉讼,总结推广“诉调对接”做法和“共享法庭”模式,降低消费者诉讼维权成本。优化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衔接机制。
(十一)创新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坚持和发展好新时代“枫桥经验”,将消费维权工作纳入基层治理体系,推动形成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调解工作格局。支持引入第三方力量开展委托调解,鼓励独立非诉第三方调解组织积极参与。加强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扩大消费维权“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活动的覆盖面、提升可及性。
五、实施消费环境共治行动
(十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引导经营者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合规体系。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先行赔付制度。落实经营者质量安全、质量担保和售后服务责任,积极响应消费者合理诉求。督促电商平台经营者、市场开办者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入驻经营者身份审核和动态查验。鼓励经营者主动公开并履行对消费者更优的承诺,改善消费体验。落实预付式消费经营者在订立书面合同、按约履行、提前告知、及时退款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探索实行预付式消费资金托管模式,防范化解预付式消费风险。
(十三)推动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行业自律,增强管理协调、纠纷调处、技术和市场服务能力。强化行业协会商会与政府沟通机制。发起重点行业放心消费倡议,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公约和放心消费相关标准,推动行业诚信经营、规范发展、品质升级。
(十四)加强消协组织建设。支持消协组织依法履职尽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维权服务与支持,健全公益诉讼等机制,加强特殊群体保护,开展消费提示警示、比较试验、消费调查、消费评议等社会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消协组织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信力。
(十五)强化社会监督引导。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信用约束、媒体监督、消费者参与的作用。加强诚信经营、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等宣传引导,开展消费教育“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建设消费教育基地。支持新闻媒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提升公众自我保护和维权能力。
六、实施消费环境引领行动
(十六)突出创新引领。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分级,着力打造群众喜爱的优质品牌。鼓励各地创新举措,完善激励机制,切实提升经营者获得感。鼓励地方为经营者先行赔付提供政策支持,保护买卖双方权益。推动金融机构面向放心消费主体丰富信贷产品,提升授信审批效率,增加消费类信贷投入。支持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发支持无理由退换货服务的保险产品。
(十七)注重标杆带动。以“安全放心、质量放心、价格放心、服务放心、维权放心”自我承诺为主要内涵,加快形成“对标提升、示范带动、监测评价、动态管理”的制度闭环。制定消费环境指数及评价规范,强化标准引领和信用赋能,大力发展一大批放心消费商店、网店、直播间、餐饮店、工厂等基础单元及放心消费市场、商圈、景区等集聚区。加强对放心消费主体的宣传推介,拓宽各类促消费活动渠道,发挥标杆带动和示范引领作用,形成良好氛围。
(十八)鼓励区域先行。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形成异地异店无理由退换货、消费信用信息共享互认、放心消费美丽乡村联建、消费维权跨区域联盟等消费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鼓励各地主动公开放心消费承诺,出台地方标准,开展全域消费环境监测评价,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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