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科信厅〔20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部内有关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2月11日
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加强教育信息化标准管理,提高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与效率,支撑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教育部关于完善教育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教育信息化标准是指教育信息化领域的教育行业标准,属推荐性标准,包含教育信息化设施与设备标准、软件与数据标准、运行维护与技术服务标准、教育网络安全标准、教育信息化业务标准、数字教育资源标准、师生数字素养标准等。
第三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的制修订、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可用于指导教育信息化领域其他形式的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在科研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必要性、科学性、适用性、规范性和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由教育部组织制定并批准颁布。教育信息化主管司局作为教育信息化标准管理部门,负责教育信息化标准的制修订、实施、复审、监督等管理工作,推动成熟适用的教育行业标准向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转化。
第六条 教育部有关业务司局是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业务指导部门,负责本业务领域教育信息化标准制修订和实施工作的业务指导,提出制定需求建议和立项评估意见,推进标准在本业务领域实施。
第七条 教育部教育信息化技术标准委员会是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归口单位,受教育部委托负责按照标准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教育信息化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及复审等工作。
第八条 标准管理部门会同业务指导部门、技术归口单位组建教育信息化标准专家组,协助开展立项评估、技术审查及复审等工作。
第三章 标准立项
第九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技术归口单位,根据教育信息化发展需要和业务管理需求制定教育信息化标准体系。标准体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按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标准计划项目实行公开征集制度,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可以根据教育信息化发展需要、标准体系、业务管理需求,向标准管理部门提出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标准管理部门根据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年度工作要点,结合公开征集的项目建议,征求业务指导部门需求,提出标准计划项目建议。
第十一条 申报教育信息化标准计划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研究基础和技术能力;
(二)提交形式规范、内容完整的项目申报书及标准草案初稿;
(三)采用国际标准的还应当提交国际标准国内适用情况分析报告;
(四)鼓励根据需求同步提交标准外文版翻译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标准管理部门会同业务指导部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的基础条件、提交申报书的立项必要性、技术可行性,以及与已有国家标准和标准立项计划是否交叉重复情况等进行评估。
第十三条 标准管理部门根据评估情况,提出教育信息化年度标准计划项目立项建议,报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由标准管理部门发布。
第十四条 技术归口单位应按标准管理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的要求组织标准承担单位编制标准计划项目任务书。由标准管理部门会同业务指导部门审定后,与标准承担单位共同签订项目任务书。
标准承担单位应当对所制定的行业标准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
第十五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计划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修订项目和国际标准采标项目的执行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第四章 组织制定
第十六条 标准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开展下列组织起草工作:
(一)在业务指导部门的指导下,组建具有专业性和广泛代表性的标准起草组;
(二)组织标准起草组开展标准研制有关的调研、论证(验证)、标准草案及相关配套文件编制、征求意见和意见处理等;
(三)按季度向技术归口单位提交标准草案进展情况、研讨会议纪要和阶段性标准草案等文件;
(四)按照标准编写的相关要求,标准起草组充分研究讨论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以及标准研制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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