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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信息化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

  第十七条 技术归口单位应加强对标准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做好对标准承担单位的计划执行监督,定期向标准管理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汇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标准计划项目质量。

  第十八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应当向社会公开,广泛征求相关方意见。标准起草组应当对征集的意见进行处理,形成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等有关材料,修订标准时应当提供新旧条款对比说明。征求意见过程中有重大技术修改的情况,可再次征求意见并进行意见汇总处理。

  第十九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对有紧急需求的教育信息化标准,可以酌情缩短时限要求。

  第二十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会同业务指导部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组建审查组,采用会议审查的形式对教育信息化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文件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标准内容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和规范性。

  审查组组长应由相关领域知名专家担任,成员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起草组成员不得承担同一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审查会议应对标准严格进行质量把控,形成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全体审查专家确认。会议纪要应当真实反映审查情况,并形成有明确结论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标准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形成教育信息化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意见汇总处理表,由技术归口单位连同审查会议纪要提请业务指导部门审核后,通过标准管理部门报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二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由教育行业标准归口管理部门统筹JY/T专门号段进行编号,以教育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三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且在该标准实施日期前,由教育行业标准归口管理部门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统一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可由标准管理部门委托具有出版资质的机构出版。

  第二十五条 标准制定过程实行重大变更报告制度,确需对标准名称、范围、参与单位、制定进度等发生变更时,标准承担单位应提前2个月提交标准项目重大变更申请,报标准管理部门审批。

  标准计划项目制定进度确需延长的需在项目结束前提前半年申请延期,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12个月。

  申请撤销任务或无法按期完成标准研制任务的标准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标准计划项目。

第五章 标准实施

  第二十六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原则上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

  第二十七条 教育信息化标准发布后,标准管理部门、业务指导部门、技术归口单位等应当组织标准的宣传和应用推广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教育信息化应用实践,企业和相关社会组织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和提供服务等,应当参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九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畅通信息反馈渠道,鼓励单位和个人反馈教育信息化标准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

  第三十条 标准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业务指导部门指导技术归口单位及时对反馈的标准实施信息进行分析、处理,定期组织开展相关业务领域的教育信息化标准实施效果评估,进一步优化完善有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技术归口单位在标准管理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发展需要,适时组织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需要修订的标准及时启动修订程序,对已无实际需求的标准,视情况予以废止。

  第三十二条 教育部发布的教育信息化标准废止由教育部发布公告。现行教育信息化标准在以下情况下应予以废止:

  (一)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发布并可以直接采用;

  (二)标准的适用环境或条件已不复存在;

  (三)其他应当废止的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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