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军事设施保护管理规定(3)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管制空域进行飞行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公职人员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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