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1995年2月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公布 根据2010年11月3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8〕第4号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11月16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4〕第7号第三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依法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推动经济社会等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人大代表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总称。
本规定所称的政协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的总称。
第三条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法定责任,必须严肃认真,并按程序办理。
第五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承办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承办工作网络,完善承办工作规章制度,加强承办工作队伍建设,并在承办工作中相互配合,协调一致。
第二章 承办工作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承办工作负总责,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的办公厅(室)负责归口管理本级政府、本部门、本单位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
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设置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应当确定专职人员,负责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人员,应当熟悉本职业务,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承办质量。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规章、规范性文件;
(二)组织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
(三)负责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接待和办理上级和本级人大、政协转交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来信来访;
(四)走访提出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
(五)对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考核评比;
(六)组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经验交流活动,培训承办人员,反馈承办工作信息,宣传承办工作成果,依法公开承办工作情况;
(七)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承办政协提案工作情况。
第三章 承办工作程序
第一节 交办
第十一条 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全国政协向省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向具体承办的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市)和省政府部门、单位交办。
第十二条 本省各级人大向本级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由政府办公厅(室)向本级政府所属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交办。
政协提案的交办工作,按照政协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三条 交办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接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特殊情况需要延迟交办的,最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参与办理的,交办部门应当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
人大、政协要求承办单位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作参阅处理的,交办部门应当确定参阅单位。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或者需要增减会办单位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自接到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经交办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退回交办部门另行交办或者按交办部门的意见增减会办单位。
第二节 承办
第十六条 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分别负责办理上一级政府和本级人大、政协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对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应当建立承办工作台账,并根据具体内容拟订办理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确定承办处室和人员。
第十八条 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能够解决的,应当采取措施尽快解决;对科学合理的建议、意见,应当积极采纳吸收。对因条件限制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当列入规划、计划,并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据实作出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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