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2)
第十九条 承办单位对在人大会议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答复人大代表;因情况复杂3个月内办理答复确有困难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大代表作出阶段性答复,并在6个月内将最终办理结果答复人大代表。对在人大闭会期间提出的人大代表建议,应当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超过6个月办理答复人大代表。
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依照政协的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的承办期限,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交办任务的通知规定的期限执行。
第二十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工作规定。
第三节 审查
第二十一条 承办单位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经办公厅(室)负责人审查,符合要求后由本部门、本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二条 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的书面答复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二)内容全面具体,适合本地实际情况;
(三)文字精练,格式规范。
第四节 答复
第二十三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分别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有关规定答复。
第二十四条 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分别由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并按规定抄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会办单位应当自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并抄报交办部门。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协调、汇总会办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向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作出答复,并将答复意见抄送会办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内容相同或者相近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可以分别并案答复。但必须分别标明并案的各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编号,以及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姓名(名称)。
第二十七条 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遇到问题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时,应当先请示后答复。不得以请示代替答复,不得借请示向受理请示的部门转移解决问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时,应当附寄《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或者《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和专用信封。答复函件可以采用“机要”或者“挂号”的形式邮寄,也可以派人直接送达。
第二十九条 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和承办工作情况,并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以及社会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 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办理,并重新作出答复。
第五节 督办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当严格督查督办,确保承办工作落实。
第三十二条 督办的重点,是涉及全局性、综合性较强的问题,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关心关注、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涉及承办工作整体进展、平衡发展的问题等。
第三十三条 督查督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可以采取电话催办、会议督办、联合督办、现场协调等形式进行。
第六节 走访
第三十四条 承办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过程中,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的沟通联系,适时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
第三十五条 走访的重点,是对答复意见提出异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以及办理结果为说明解释或者列入规划、计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提出者。
第三十六条 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应当采用登门拜访或者召开面复会、座谈会等方式进行,不得委托走访。
第七节 复查
第三十七条 承办单位应当按年度对本部门、本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未落实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第三十八条 复查的重点,是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参加单位和委员给予解决、基本解决或者列入规划、计划逐步解决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十九条 复查工作一般采用承办单位自查的方式进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会同本级人大、政协工作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第八节 总结
第四十条 每年度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应当进行总结,并于当年11月底前向交办部门报送书面总结报告。
第四十一条 承办单位应当对本年度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整理、存档。
第四章 承办工作制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在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中,应当建立健全有限目标管理、岗位责任分工、领导全员办理、解决重点问题、与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联系、督促检查、公开办理、复查落实和评比评价等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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