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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办法(2)
第十九条 在查验区和飞机上无人认领的物品,经有关联检部门查验后交海关处理,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登记、保管、查询和发还。
第二十条 国际(地区)航线、航班和包机的增减,经营单位应当报省口岸办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因故临时变更起降时间和增开加班包机,航空公司应当分别提前1日和2日报口岸办事处及联检部门。
第二十一条 外地国际(地区)航班、包机因故在石家庄航空口岸停降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尽快将详细情况通报口岸办事处和联检部门,联检部门接通知后应当迅速组织人员上岗。飞机停留期间,不上下旅客,不装卸行李物品,可免于查验,由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海关和机场安检部门对飞机实施监管;旅客需要下机必须经联检部门查验准许后,方可下机进入隔离厅;旅客需要在本地住宿,联检部门应当为旅客和机组人员办理入境手续。旅客托运的行李物品需要下机,应当在海关监管下卸运存放;不需要下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监护。
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将查验情况通报目的地口岸部门。
第二十二条 查验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联检部门各自负责。
建筑设施的维修和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
联检部门的办公用房及工作台位的清洁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口岸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查验制度改革,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口岸查验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条 口岸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共建精神文明口岸活动,加强职业道德和涉外纪律教育,树立为旅客服务的思想,自觉维护口岸的形象和信誉。
第二十五条 对在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口岸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由省口岸办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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