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无〔2025〕22号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将《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联系方式:010-68206251)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月24日
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安全生产、环境感知、防灾减灾、观测探测技术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雷达的使用需求,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以下简称《划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雷达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雷达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雷达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雷达是指位于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以基准无线电信号与目标物体反射或重发回的无线电信号的特性进行比较,测定目标物体位置、速度及运行方向等参数,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信息的无线电测定系统(含机载雷达和无人高空平台雷达等)。
典型雷达定义与释义见附件1。
第四条雷达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应符合《划分规定》中无线电测定、无线电定位、无线电导航等无线电业务的频率划分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各相关行业、部门编制雷达建设发展规划,开展重要雷达工程项目论证,应征求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意见。
第二章雷达无线电频率
第一节航空雷达
第六条根据航空无线电导航主要业务划分,空中交通管制二次雷达地面站(询问机)使用的中心频率为1030MHz,机载空中交通管制应答机使用的中心频率为1090MHz。
第七条根据无线电定位主要业务划分,空中交通管制一次监视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1250—1350MHz和2700—2950MHz频段。
第八条根据航空无线电导航主要业务划分,无线电高度表使用的频率范围为4200—4400MHz频段。
第九条根据无线电定位主要业务划分,机场场面监视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9100—9500MHz频段,原则上应优先使用9300—9500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第十条根据无线电定位主要业务划分,机场跑道外来物探测(FOD)设备使用的频率范围为76—77GHz和92—94GHz频段,设置使用上述设备按照《民用机场跑道外来物探测设备无线电管理暂行规定》(工信部联无〔2023〕34号)执行。
第十一条根据航空无线电导航主要业务划分,机载气象雷达使用与地面气象雷达相同频段。
第二节气象雷达
第十二条根据无线电定位业务划分,风廓线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
(一)46—68MHz频段(次要业务)。该频段风廓线雷达不得对相同频段划分的固定、移动、广播、业余和其他无线电定位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二)470—494MHz频段(次要业务)。该频段风廓线雷达不得对相同频段划分的广播、空间操作(空对地)、空间研究(空对地)业务电台产生有害干扰。
(三)1270—1375MHz频段(主要业务)。原则上应优先使用1295—1375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第十三条根据无线电定位主要业务划分,天气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
(一)2700—2950MHz频段,原则上应优先使用2700—2900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二)5300—5600MHz频段,原则上应优先使用5300—5500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三)9100—9500MHz频段,原则上应优先使用9300—9500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第十四条根据无线电定位主要业务划分,云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
(一)34.75—35.25GHz频段。
(二)93.5—94.8GHz频段。
第十五条根据气象辅助主要业务划分,利用气象探空气球和雷达定位技术的气象探测无线电台(站)使用的频率范围为1675—1685MHz频段,相关无线电台(站)参照雷达台(站)进行管理。
第三节水上交通雷达
第十六条根据无线电导航主要业务划分,船用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
(一)2900—3100MHz频段。
(二)9300—9500MHz频段。
第十七条根据无线电导航主要业务划分,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岸基雷达使用的频率范围为9100—9500MHz频段,原则上应优先使用9300—9500MHz频段,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的情况下可在允许使用频率范围内适当扩展。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