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事务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规范》的通知(2)
第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现退役军人突发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变故、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后,及时开展走访慰问。对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
第十一条  各地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合理安排资金加强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帮扶援助。
加强对帮扶资金的监督管理,明确细化帮扶对象标准,规范帮扶审批、资金支付程序,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相关部门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中遇到的重难点问题。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通过专项行动实施、项目活动支撑、物资服务保障等方式,提供大病救助、子女助学、照料护理、社会融入、能力提升、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救助,打造“情暖老兵”公益品牌。
第十四条  加强区域协作,集中资源力量,推动信息数据共通、公益资源共用、帮扶项目共创、帮扶服务共享,常态化开展致敬英雄、大病救助、子女助学、受灾家庭帮扶等项目,探索建立异地帮扶机制,协同帮助解决困难退役军人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会)、协会效应,注重发挥老龄协会和残联、妇联以及老年协会等作用,带动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送去关爱尊崇和专业化社会服务。
广泛开展爱心企业、个人特别是退役军人创办企业、“兵支书”等,与困难退役军人“结对子”活动,提供就业帮扶、技能培训、生活照料、养老服务等。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行政策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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