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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金规〔2025〕4号


各金融监管局:

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中关于取消港澳银行内地分行不得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允许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外币银行卡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银行卡业务。

二、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适用报告制,开办信用卡业务适用审批制。

三、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应在决定开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并在开办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提交业务规划、风险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信息系统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的书面材料。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的,如开办借记卡业务,原则上首先由管理行开办。在管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后,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授权其他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并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

经管理行授权开办借记卡业务的其他分行,应在决定开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并在开办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四、港澳银行内地分行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参照执行《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关于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相关规定。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申请开办信用卡业务,原则上首先由管理行申请开办。在管理行获准开办信用卡业务后,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在评估并确保其他拟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分行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授权其他分行开办信用卡业务,并在授权后5个工作日内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

经管理行授权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其他分行应当满足商业银行开办信用卡业务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以及开办信用卡业务所需的材料后,方可开办信用卡业务。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五、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的,如管理行暂无计划开办银行卡业务但其他分行拟开办银行卡业务的,管理行应履行管理职责,授权其他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并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

经管理行授权开办借记卡业务的其他分行,适用报告制,按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经管理行授权开办信用卡业务的其他分行,适用审批制,按本通知第四条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申请。

管理行在其他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之后开办银行卡业务的,开办借记卡适用报告制,开办信用卡适用审批制,分别适用本通知第三、四条规定。

六、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制度建设、合规管理和风险控制,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业务连续性管理,有效保护个人信息,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的,管理行应统筹负责内地银行卡业务的管理,切实履行统筹管理职责,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

七、各金融监管局应当加强对港澳银行内地分行银行卡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机构依法合规开展银行卡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八、本通知自2025年3月1日起实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2月18日

(此件发至辖内港澳银行内地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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