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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24年12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6号发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高水平科技强省,服务国家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设立江苏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奖应当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江苏发展,加大对自然科学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奖励,激励自主创新、突出价值导向、鼓励开放合作,注重成果质量和贡献。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省委。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服务与管理工作。

省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省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分别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监督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包括下列类别: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科技进步奖;

(四)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

(五)国际科技合作奖。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数量不超过2个。

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各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30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60项,二等奖不超过120项,三等奖不超过120项。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国际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个人或者组织不超过10个。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本省从事自主创新工作,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重大贡献的。

第八条 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九条 科技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技术技能创新性突出,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或者对维护国家安全做出显著贡献;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大贡献。

第十条 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授予提名当年1月1日未满45周岁,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省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或者应用基础研究中取得重要科学发现,推动相关学科发展的;

(二)在关键核心技术研发中取得创新性突破,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或者产业化的。

第十一条 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下列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一)同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的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本省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章 集中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度,不受理自荐。提名办法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制定。

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由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提名者)提名:

(一)符合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资格条件的专家、学者、组织机构;

(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三)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第十三条 提名者应当严格按照提名办法提名,审慎审查提名材料,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在提名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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