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
第十四条 提名者应当在提名前按照规定公示或者协调有关单位公示被提名对象的主要情况等内容;经公示后符合相关条件的方可提名。
第十五条 已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不再被提名为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者。
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个人、组织,不再被提名为国际科技合作奖候选者。
已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励的成果,不再被提名为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
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为省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覆盖各学科、各领域的评审专家库,健全专家遴选机制,并实行动态管理。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等分类情况,设置若干专业评审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从评审专家库中抽选产生,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当保密。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和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有利用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身份牟取利益或者与其他评审委员、评审专家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组进行专业初评,提出专业初评建议;评审委员会对专业初评建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项目,应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一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青年科技杰出贡献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建议人选或者组织,以及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建议项目,应当经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记名表决通过;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的三等奖建议项目,应当经评审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记名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省科学技术奖的受理、专业初评、综合评审结果等信息。个人或者组织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监督委员会对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并形成监督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对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进行审定。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成果、人选以及奖励等级进行审核,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 授奖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颁发证书、奖金。
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列入省级财政预算。省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需要调整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拟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不受个人绩效工资总额限制。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办法、奖励总数、奖励结果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加强项目内容的保密管理,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审核制度。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提名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二十九条 禁止使用省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宣传省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委、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省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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